年9月24日,拉脱维亚总统列维特斯(EgilsLevits)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纽约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该国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拉脱维亚成为交存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声明的第74个国家,也是发表这样的声明的第24个欧盟成员国。至此,波罗的海沿岸国家除俄罗斯外,均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子)条约之解释;(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拉脱维亚的声明是该国总统于8月30日在该国首都里加作出的,其声明内容如下:
一、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通知不再接受管辖之前,就本声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之日起产生的涉及该日之后的下列情形以外的情势或事实的所有争端,在对等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特别协议,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1、当事国已同意或应同意诉诸其他产生有拘束力的决定的和平解决方法的任何争端;
2、涉及规定诉诸其他产生有拘束力决定的和平解决方法的条约或规定监督执行机制的条约的任何争端,无论这些条约是否规定当事国或任何其他人员或实体的起诉权;
3、涉及、产生于或有关在境外部署武装部队、卷入此种部署或作出决定、或涉及、产生于或有关在拉脱维亚共和国领土、包括空气空间以及拉脱维亚有主权权利和管辖的海域中、出于军事目而使用武装部队的任何争端;
4、任何争端,如该争端任何其他当事国只在涉及该争端或就该争端而言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或者在向国际法院提交该争端的申请书之前争端任何其他当事国交存或批准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不到12个月的;
5、任何请求或争端,如有关国家在向法院提交请求或争端前至少六个月没有书面通知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包括在无法达成和平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将向法院提交请求或争端的打算。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还保留在任何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致函并从致函之日生效的增加、修改或撤回上述任何保留,或以后可能增加的任何保留的权利。
三、本声明取代拉脱维亚政府年1月31日作出的、并于年2月26日生效的关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声明。
年5月14日,拉脱维亚外长林克维奇斯(EdgarsRinkēvi?s)会见国际法院法官特林达德(Ant?nioAugustoCan?adoTrindade)。两人讨论了拉脱维亚与国际法院合作的可能性。拉脱维亚外长说,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和最高司法机关,是维护国际法和监督国际法治必不可少的一方,对于像拉脱维亚这样的小国来说尤为重要。他还透露,拉脱维亚准备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因为年11月30日,拉脱维亚议会通过了一部法律——《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法》,表示要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内阁将很快决定将接受管辖的声明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年8月27日,该国内阁会议批准了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拉脱维亚早在年就发表了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年苏联吞并拉脱维亚。为了保持拉脱维亚国格的连续性,此次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声明第三段专门提到了年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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